文件與其日期

  • 關於包裝與包裝廢棄物的(EU)2025/40 號法規。自 2025 年 2 月 11 日起生效;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。
  • 同日,先前的 94/62/EC 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原則上被廢止,其中若干條款在其後仍繼續適用。
  • 執委會於 2026 年 3 月發布該法規的指引文件 C(2026)3702,並於 2026 年 8 月發布一組常見問答。兩者都在解釋該法規;具有約束力的文本是法規本身。

適用日不在未來。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進入歐盟的任何一批貨,都已經處在新制度之內,而不是正在接近它;這使問題的框架從「這會不會影響我們」變成「其中哪些義務已經適用」。

它對包裝要求什麼

執委會自己對該法規的摘要,描述了涵蓋包裝整個生命週期的各項要求。其中三項與毛巾出貨距離夠近,值得點名:

  • 對特定一次性塑膠包裝形式的限制。 該法規限制特定形式,執委會舉的例子是調味料與醬料的單人份小包。某個形式是否落入限制,是關於該形式及其用途的問題,指引文件對禁令範圍有相當長的討論。
  • 關注物質。 該法規將包裝中的關注物質降至最低,包括對食品接觸包裝中 PFAS 超過設定門檻的限制。毛巾不是食品,因此食品接觸包裝不是明顯的適用場景——但供應商若被要求出具包裝聲明,會想知道評估了哪些門檻、哪些沒有。
  • 可回收性、再生含量與標示。 宣示目標是到 2030 年歐盟市場上所有包裝都能以經濟可行的方式回收,同時搭配再生含量要求與調和標示規定。

這些要求並非同一天開始。執委會的指引文件有一節專門討論可回收性要求的適用日期,這是一個明確訊號:各項義務按不同的時鐘推進,其中有些還取決於尚未通過的實施法案。

角色問題,也就是合約問題

該法規把義務掛在已定義的角色上,而不是材料上:包裝製造商、生產者、進口商等等。指引文件分別用不同章節定義每一個角色,這本身就說明有多少事情取決於這些定義。

在出口安排中,哪一方持有哪個角色,取決於由誰把包裝好的產品投放歐盟市場、以什麼品牌投放。它不取決於誰實際把毛巾放進袋子。這使它在成為技術問題之前先是合約問題;而閱讀指引最有用的一項產出,是採購協議裡的簡短書面聲明:包裝的生產者是誰、誰持有佐證文件,以及成員國主管機關來問時由誰答覆。

有一個變動中的部分,值得在任何一方為合規定價之前先了解。2025 年 12 月,執委會在環境綜合簡化方案中提案:當生產者在自身以外的成員國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包裝產品時,暫停其指定授權代表的義務。執委會頁面說明該提案仍由歐洲議會與理事會審議中。一項可能被暫停或改寫的要求,不是固定承諾的好基礎,因此要把它納入價格之前,先確認它的現況。

這不代表什麼

  • 這不代表毛巾被當成包裝來管制。在本法規下,產品與其包裝是不同客體,義務掛在包裝上。
  • 這不代表所有義務都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開始。有些分階段實施,也有數項取決於尚未通過的法案。
  • 它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是任何一批貨符合規定的聲明。本網站對特定貨批的合規性沒有立場,也不應把這裡的條目讀成這樣。